近日,中紀委網站刊文提示黨員干部炒股紅線,其中有多名省部級干部被點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為黨員干部證券投資行為劃出了紅線。
那么,黨員干部、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底可不可以炒股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給了明確答案:黨員干部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也要注意,以下這些事絕對不能做:
收送有價證券、股權,行不行?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于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也是條例最新修訂時增加的內容。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
舉個例子,深圳市發改委能源與循環經濟處原處長李鐳“不收現金收股權”,然后將股票套現獲利達到了數百萬,最終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還沒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擁有嗎?
黨員干部可以合法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可以擁有么?答案是禁止的。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于經商辦企業。《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更明確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也與黨的廉潔紀律相悖!
美其名曰“股權分紅”,往往成為一些黨員干部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輸送利益的手段,實際是一種變相賄賂。許多落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問題,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長李成云、山東省原副省長季緗綺等等。
在國外投資入股可以規避處罰?
良心提醒!國內公司行不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就可以規避政策規定嗎?當然也是不能的。
事實上,這在國家關于禁止黨員領導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中也被明確列為違規行為。
比如,紹興市中醫院原院長張居適,在2007年至2015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在國外投資入股等。張居適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憑本事”打探內幕消息炒股,可以嗎?
有的黨員干部試圖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內幕信息,從而成為穩賺不賠的“股神”,這可以么?顯然不行!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行為"的處分規定。
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截至目前,省部級干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便有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借用公家的錢炒股,可以嗎?
有的黨員干部想炒股,又不想自己承擔風險,便想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來買股票、買基金。這也是絕對不允許的。
比如,“紅通人員”、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原出納孫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公款人民幣2200余萬元轉入其控制的個人證券賬戶,用于證券交易,其中人民幣1802.72萬元未歸還。孫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緝捕并押解回國,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我炒股,但不想告知個人持股情況可以嗎?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干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著掖著,既不交心,也不交底,這顯然不行。
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紀委監委通報,該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城區水系管理辦公室主任馮某某違反組織紀律,在2017、2018年填寫《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隱瞞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資型保險等情況。馮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注意:這四類人群不能炒股!
《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