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年9月3日。
生效日期:2020年9月23日。
過渡期: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且已符合本法規生效之前適用的(EU)No 10/2011法規,可繼續投放至2022年9月23日,保持在市場上直至庫存耗盡。
修訂內容主要分為三方面的更新,重點修訂內容見下面表格。
更新一:授權物質清單和限值更新。
更新二:符合性聲明要求更新。
更新三:符合性測試要求更新。
| 目錄 |
章節 |
主要內容 |
| 更新一 |
附件1-表1:授權物質清單 |
1.修訂236項:1,3-苯二胺檢出限為0.002 mg/kg。 |
| 2.修訂398項:三氧化二銻的遷移限值為0.04 mg/kg,其符合性驗證說明移至附件2。 |
| 3.增加1075項:經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鹽改性的蒙脫土。 |
| 4.增加1076項:亞磷酸三苯酯與α-氫-ω-羥基聚[氧基(甲基-1,2-亞乙基)]、C10-16烷基酯的聚合物。 |
| 5.增加1077項:用氟化物改性的氧化鋁(包括納米形式)進行表面處理的二氧化鈦。 |
| 附件2-表1:特定遷移的限量要求 |
1.明確了19種金屬元素的特定遷移量(SML),且其中4種鑭系金屬元素物質(銪/釓/鑭/鋱)的總量不超過0.05mg/kg。 |
| 2.法規(EC) 1907/2006附錄XVII第43項附錄8中列出的和(EC)No10/2011附件1之表1中沒規定限值的芳香族伯胺(PAA)要求≤ 0.002 mg/kg。 |
| 3. 法規(EC) 1907/2006附錄XVII第43項附錄8中未列出的且未在(EC)No10/2011附件1之表1中設置遷移限值的PAA總和≤0.01 mg / kg。 |
| 更新二 |
附件4-符合性聲明 |
增加中間材料要求,需提供的物質用量的信息要求,包括: |
| ●需符合附件2中的限制性要求,或者, |
| ●中間材料有意使用且未排除遺傳毒性,需驗證這種毒性物質的量是否導致最終材料的遷移量超過0.00015mg/kg。 |
| 更新三 |
附件5-符合性測試 |
1.嚴格關于食品加工設備或器具中塑料部件遷移的測試規則。 |
| 2.明確了重復性使用的材料和制品的符合性要求。 |
| 3.增加了全面遷移的測試條件OM0(40度,30分鐘)及其適用情況。 |
| 4.修訂了全面遷移的測試條件OM4的要求,增加了可回流條件。 |
重點關注:附件2-特定遷移限值清單表
1.24種元素的特定遷移,含鑭系金屬元素(銪/釓/鑭/鋱),詳見下表。
2.初級芳香胺遷移的兩種不同要求,部分物質限值為0.002 mg/kg,其他總和不超過0.01 mg/kg。
此次更新法規(EU) 2020/1245文件如下:
廣電計量廣州化學實驗室已具備上述物質特定遷移的測試能力,如欲驗證產品和材料的符合性,或如需之前其他更新的法規文件,或技術問題溝通探討,可與我們聯系。
技術交流:
鄭曉青
郵箱:zhengxq@grgtest.com